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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02c
令函日期: | 10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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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302c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前揭範圍創作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貴公司為參加競賽所製作之影片使用到YouTube或CD 之音樂一事,因涉及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CD)的「重製」行為;若完成之影片另有上傳網路或於電視播出等著作利用行為,更會涉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行為,由於「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分別取得您所利用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利用之。有關音樂授權實務暨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之說明(網址: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29-856177-51ee7-301.html)。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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