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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13
令函日期: | 10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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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313 |
令函要旨: | 一、按專利權之授與本質上即有鼓勵發明人就其發明創作提出申請,俾經審查符合法定要件後將之公告使公眾周知,避免重複研究,進而達到促進產業提升之目的,並兼有公眾審查之意,故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訂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專利法第47條規定參照)。因此,任何人將經審訂公告之專利資料,加以整理、加值整合後提供檢索之利用行為,有助於技術散布,應可認係合於專利法之立法目的,無違法之虞。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民國102年5月31日智服字第10200031600號函釋(如附件)。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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