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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14

令函日期: 106-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314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來信所詢將合法購得的CD或mp3上傳到僅供個人使用的雲端硬碟上,將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著作(CD)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以,所詢將上開自己合法購得的CD或mp3上傳到僅供個人使用的雲端硬碟上之行為,若符合該條規定僅供個人使用,且在合理範圍內(另參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若將該雲端硬碟開放或分享公眾瀏覽、下載等,將會另外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並不在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範圍內,而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併予提醒。
三、因著作權法屬於私權,個案實際情況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 瀏覽人次 :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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