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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14b
令函日期: | 10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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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314b |
令函要旨: | 一、專利權部分:尚與侵害專利權無涉。 二、著作權部分: (一)課程宣傳廣告內容之文字及圖片,如具有原創性,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文字)及美術著作(圖片),又如係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之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權的侵害。除此以外,本件與侵害著作權無涉。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課程是否有未經授權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如有,是否構成侵權或得主張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商標權部分:有關課程宣傳廣告出現蘋果公司商標圖案及iphone名稱,是否涉及商標權侵害,說明如下: (一)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的使用態樣,可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其中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用他人的商標來指示該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亦即利用他人商標來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內容相關的必要訊息。而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應考量行為人的使用是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使用他人商標是否為必要的行為,以及其使用的結果是否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包含有無致使消費者誤認二者商標指示的來源間存在授權、贊助等關係的情形,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存在因素綜合考量。 (二)本件檢舉郵件附件上的「蘋果圖形」、外文「IPHONE」、「iphone」等圖形及文字,如果是用在提供該商標商品的維修課程服務,而且該課程確實是以「IPHONE」手機商品維修為教授的內容,依相關消費者認知,僅係用以指示他人商品作為自己提供教育服務內容的說明,可能有前揭法條規定的適用,惟其情形是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認係原廠贊助或代理等其他關係,而得主張合理使用的抗辯,宜由司法機關加以審認。 四、以上說明,敬請參考。如您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依個人意願,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 |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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