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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14c
令函日期: | 10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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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314c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欲成立影音APP網路平台,如係將影音內容儲存在平台的伺服器內,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MV及電影預告片配樂之唱片原聲)及視聽著作(音樂MV、電影預告片及已錄製之演唱會內容),由於目前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視聽著作之重製權,原則上應向所利用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負責音樂著作重製之利用行為授權)取得重製權之授權,另外,錄音著作與視聽著作之重製,則可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或電影公司)洽詢授權。 二、如將影音APP網路平台之影音內容提供公眾免費觀看,另會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說明如下: (一)播放音樂MV及電影預告片之部分: 1. 音樂MV及電影預告片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利用人欲利用音樂MV及電影預告片進行公開傳輸,應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或電影公司)取得授權。 2.至於MV及電影預告片中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應視這些著作在被授權重製於視聽著作時,唱片公司或電影公司是否一併取得後續公開傳輸相關授權,建議逕向唱片公司或電影公司釐清。如未取得後續公開傳輸的授權,APP網路平台業者應另行分別取得所利用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我國有MUST與TMCS兩家音樂集管團體管理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權,ARCO與RPAT則有管理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權(RPAT僅管理公開播送之同步公開傳輸部分),未管理之部分仍須洽其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 (二)演唱會直播或轉播之部分: 如為現場直播,應取得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授權(授權管道如上述)」;如為轉播已錄製之演唱會內容,另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應另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主辦單位或轉播單位)取得授權。 三、有關授權費用部分:由於著作權屬私權,相關授權條件與金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之。本局為使利用人便利取得授權,於局網建置有「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等授權管道,歡迎參考利用。 |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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