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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331

令函日期: 106-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331
令函要旨: 一、就本局前次(106年3月24日)之函覆說明,您的理解大致無誤。本次所詢以嵌入語法之方式將他人著作放到有廣告插件的頁面上是否有法律問題一節,如前述,因單純以連結網址或以「嵌入」之方式分享其他網站之圖片或影片,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故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此一嵌入行為或在網站放插件廣告有無商業使用等,是否違反平台(例如YouTube)的使用條款或有其他法律責任(例如公平交易法),請洽各該平台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


二、有關所詢合理使用範圍之判斷,首先說明,依著作權法規定利用他人著作須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各該條文之規定,始得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且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判斷基礎(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
三、所詢他人於您使用其著作後變更授權範圍,是否會有侵權問題一節,因著作權法所要處罰者為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故您只要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下載利用該等著作時,係合於授權範圍,並無故意,即不會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刑事責任。惟若您明知該著作已變更授權範圍後,而仍下載利用,則您亦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四、又如欲介紹路跑活動,將該等活動官網之賽程、照片放到自己的部落格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請參考前次函覆說明四,依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自行認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合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4-07
  • 瀏覽人次 :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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