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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424
令函日期: | 106-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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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424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涉及「營業秘密法」問題部分: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營業秘密之標的為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同時必需符合三要件:(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具保密性);(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性);(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具合理保密措施)。依來信所指如研究計畫書,似與營業秘密法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資訊之標的有別,且無法符合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之情形,惟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規定,仍需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認定。 二、所詢涉及「著作權法」問題部分: 如同我們先前於106年4月7日電子郵件的回覆說明,來信所述之「行動藝術模式」與提及之姓名元素或口號等,如果不具創意性,或是符合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標語、符號、名詞或第10條之1規定之思想、概念、原理,即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至所撰寫之「研究計畫」,如有文字敘述或圖片等具體表達,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自其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圖片部分)。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行政機關並無判斷權責。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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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106-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5-05
- 瀏覽人次 : 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