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0502b

令函日期: 106-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502b
令函要旨: 一、擷取他人之文章內容刊登至刊物上,或將他人之著作另外作成錄音檔上傳網路,可能會涉及「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您所欲利用之著作,其作者已死亡超過50年,則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反之,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屆滿消滅,則除有符合前段所述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縱註明其出處,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特予提醒注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 瀏覽人次 : 57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