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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03b
令函日期: | 106-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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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503b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即散布權);另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此即「散布權耗盡原則」,合先敘明。 二、所詢欲請朋友將參與課程所取得的講義寄送給您個人學習使用,如該朋友為講義(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人,自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之,而無須徵得著作權人同意。因此不論透過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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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800 | 著作權法第28條 |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01005901 |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 瀏覽人次 :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