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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09

令函日期: 106-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509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如您僅係使用向廠商購買之現成服裝、道具扮演成蜘蛛人或蝙蝠俠之造型,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並無侵害重製權之問題,先予說明。
二、所詢問題二,通常而言,人物角色若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愈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而享有著作權,例如:美國隊長、鋼鐵人等。因此,所詢裝扮成蜘蛛人或蝙蝠俠,並「拍攝宣導短片」後「公開播送」,如利用這種具備民眾所熟知性格與情節色彩之人物角色而另行創作,會涉及改作及公開播送等利用行為,因該等權利係著作權人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縱使屬公益用途,仍應考量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參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中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而且不因公益用途即一定可主張合理使用,併此說明。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有合理使用之空間,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鑑於近來許多機構利用著作因事先未取得授權而引發著作權爭議,遭媒體廣泛報導,仍建議您取得授權為宜。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 瀏覽人次 :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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