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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11
令函日期: | 106-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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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511 |
令函要旨: | 一、您所編排之舞蹈及戲劇,如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保護之戲劇、舞蹈著作。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合先敘明。 二、學校聘請您當社團指導老師,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情形,應先釐清學校聘請您當社團指導老師之職務內容是否包含編排舞蹈及戲劇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社團指導老師之職務內容包含編排舞蹈及戲劇,則您所編排之舞蹈及戲劇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則雙方可以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如無約定,則您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屬學校,學校得基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利用該等著作,不須徵得您的同意。(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惟您仍享有著作人格權,自可要求學校利用您的著作時,標示您的姓名。 (二)如社團指導老師之職務內容不包含編排舞蹈及戲劇,但學校在職務以外之事項與您約定或聘請您編排舞蹈及戲劇(例如針對社團活動以外之學校校慶活動請您編排舞蹈及戲劇,或編排比賽之舞蹈及戲劇等),則您所編排之舞蹈及戲劇屬學校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如您與學校未約定該等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則以您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學校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又「利用」之方式與範圍,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約定之利用範圍來決定。(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三)如您所編排舞蹈及戲劇非屬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亦非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等情形,而僅是您於閒暇之餘自行創作者,您即享有創作之舞蹈及戲劇之著作權,學校欲利用時,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的授權。(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 三、末按著作權係私權,對於著作人認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等,實際契約如有爭議發生,仍應探究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真意,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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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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