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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12b

令函日期: 106-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512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如何取得非屬集管團體管理之老舊歌曲的公開演出授權一事,因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因此,建議貴公司先行釐清所欲利用之音樂著作(包含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已經屆滿。如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即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取得授權,惟須注意有無違反著作人格權之情形。
二、惟如貴公司所欲利用之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尚未屆滿,則仍須尋找權利人取得授權,方能合法利用。建議貴公司可先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代為尋找權利人以洽談授權;如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而貴公司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仍無法取得授權時,貴公司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詳情可參見本局網站「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相關申請規定。
三、為確保貴公司之演唱會能順利舉行,建議貴公司優先使用可取得授權之歌曲,以免發生侵權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 瀏覽人次 :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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