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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16

令函日期: 106-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516
令函要旨: 一、從網路下載影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於公開活動中播放該影片或DVD之行為,另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均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函所詢,業者(藝廊)於每星期四舉辦電影欣賞活動,並向參加的民眾收取門票,播放自網路下載的影片或家用DVD是否合法一事,由於自網路下載的影片或家用版DVD,屬未取得公開上映授權之影片,又該活動是定期舉行且有向觀眾收取費用,因此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而無法主張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主辦單位播放未取得公開上映授權之影片將構成侵權,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發生爭議,則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 瀏覽人次 :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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