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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17b
令函日期: | 106-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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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517b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係為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共同遏止侵權,因而就ISP業者(包含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及搜尋服務),如其服務類型分別符合該章之條文中所定之各該要件的前提下,經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取下「網友上傳」之涉有侵權內容者,得以主張其不再與上傳網友共同負擔侵權責任之相關規定。來信所述新型第M490975號專利業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並准予專利一節,依專利法第113條之規定,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係屬本局依法所為之行為,並非網友之行為,因此,本局無法依專利權人或著作權人之請求而隱藏或將公告事項予以下架。 二、另來信中您表示有法院文件及判決文可資證明是M490975號專利申請權人,故您得檢附法院判決向本局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就該技術內容取得專利權保護。 三、再者,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同時符合(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及(三)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等三要件,來信所述美術著作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定義,需經最後法院認定為是,惟所指美術著作暨經申請專利且核准公告,似已不符前開營業秘密性之要件,若因此所致財產損害,爰請循司法程序向侵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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