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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18

令函日期: 106-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518
令函要旨: 一、依來函所述之問題1至3,回復如下:
(一)影片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者,則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視聽著作」。下載影片並向受訓同仁放映之行為分別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至於點選超連結播放影片之行為,仍屬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前揭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至於政府機關所製作之「防災宣導」影片如其著作財產權確定歸屬於中央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如欲下載前揭影片並向受訓同仁播放,建議向該影片之管理機關洽詢並取得重製、公開上映等著作利用之授權;或可依該機關、團體所授權利用之範圍、方式利用之。
(三)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講師係為教學之目的,將影片引用於自己製作之簡報中,供自己創作作為參證、註釋等用途,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
二、有關問題4,將考題附上影片超連結供同學各自點選觀看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之問題,由於超連結本身並不涉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然如明知所提供連結之網頁內容,係未經取得合法公開傳輸授權者,將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幫助犯。
三、至於所詢問題5依法規所舉行之教育訓練所使用他人影片或文字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在此特別澄清,並非所有依法規所舉行之活動利用他人著作均符合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須以個案實際利用之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實際利用行為視是否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要件而定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利用之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實際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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