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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24
令函日期: | 106-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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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524 |
令函要旨: | 一、您利用音樂製作廣告,會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所詢欲利用之音樂,據了解係美國人著作,建議可透過下列管道查詢著作財產權人資訊取得授權: (一)錄音著作重製部分:請逕洽唱片公司或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協助查詢 電話:(02)2718-8818;E-mail: [email protected] (二)音樂著作重製部分:請逕洽唱片公司或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協助查詢 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 二、另外,若廣告主欲將含有他人之音樂或錄音著作之廣告影片上傳網路,另會涉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您可建議其透過下列管道查詢著作財產權人資訊取得授權: (一)音樂著作公開傳輸部分: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電話:(02) 2511-0869 ;E-mail: [email protected] (二)錄音著作公開傳輸部分: 請逕洽唱片公司或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協助查詢 電話:(02)2718-8818;E-mail: [email protected] 三、最後,有關著作權授權條件及金額,宜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公權力並無介入之空間,因此,所詢有關音樂著作授權費用部分:由於著作權屬私權,相關授權條件與金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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