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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31

令函日期: 106-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531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遊戲軟體,一般而言,除了程式語言外,尚包含遊戲背景、配樂、地圖或遊戲故事情節劇本等,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其中,遊戲背景屬於美術著作、地圖等屬於圖形著作、配樂屬於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故事情節劇本等則屬於語文著作,須視個案遊戲軟體實際情形所涉及利用之著作類型而定(更多著作種類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至於遊戲軟體的程式語言如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則屬電腦程式著作。
二、至於問題2及3,所詢有關電腦程式程式著作授權報酬之相關標準,本局並無相關標準可供參考,敬請見諒。另由於授權報酬之事項係屬契約自由之範圍,請貴院依實際授權出版商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於契約中訂定之(請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有關授權契約之範本可參考本局網站說明「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 (路徑:首頁 > 著作權 > 契約範本及相關說明),惟於適用之際,建議貴院與出版商訂定契約時,考量自身利益於實際個案之具體需要而予以增刪。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 瀏覽人次 :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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