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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531b

令函日期: 106-06-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531b
令函要旨: 一、「捷運路線圖」亦屬於「圖形著作」的一種,如具有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任何人如欲就其進行「重製」或「改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本局101年12月21日電子郵件1011221號函釋已有解釋在案,敬請參考。
二、至於所詢於製作商品時,如發現國外有類似作品,如何區別有仿傚之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兩著作間是否構成抄襲(我國法院實務上會以被告是否曾「接觸」過原告的著作、以及原被告兩著作間是否有「實質近似」等問題進行判斷有無構成抄襲)?及所附圖1(國內設計師作品)及圖2(國外作品)如均係參考「台北捷運路線圖」所繪製,圖2是否係抄襲自圖1,恐有疑義。以上問題雙方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同上說明,有關特定之「捷運路線圖」是否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享有著作權保護,於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
  • 發布日期 : 106-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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