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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601

令函日期: 106-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601
令函要旨: 一、 經查,所詢之「夜來香」(詞、曲)係由黎錦光 (生卒年代為1907年-1993年) 作詞作曲完成;而「望春風」係由鄧雨賢 (生卒年代1906年-1944年) 作曲、李臨秋 (生卒年代1909年-1979年) 作詞。依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故所詢「夜來香」(詞、曲)及「望春風」(詞)涉及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
二、 所詢改編過之老歌組曲著作權尚未消滅,則學生演唱可能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 按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之適用要件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用」,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費、飲食費等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範圍包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等具有相對價值者;且辦理之活動,須為特定目的活動,非屬經常辦理者。故所詢係學校為特定目的舉辦的活動,而學生利用著作之行為若符合上開本法第55條之要件,即有可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於具體個案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案件事實認定。有關「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建議您可參考本局網站。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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