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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605

令函日期: 106-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605
令函要旨: 一、所詢機上盒提供之Lingcod TV是否可公開播放一節,如該Lingcod TV提供之節目內容係上傳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因而,所詢Lingcod TV提供之節目內容如屬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且該機上盒採取技術可再媒介所有的收視用戶彼此對傳網路影音內容,使用戶得以實行公開傳輸著作之行為,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請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判決)
三、因此,市面之機上盒是否合法,並無法一概而論,且您所指之機上盒已涉及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問題,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您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節目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才會依法予以訴追,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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