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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616b

令函日期: 106-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616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社區公共區域,透過網路機上盒播放節目予公眾欣賞,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又如所播放之節目,係來自於中華電信MOD或有線系統台上所同步轉播之電視節目,並使用單純家用設備播放,並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到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僅屬「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併予敘明。
三、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電視機上盒種類繁多,是否需取得授權,並無法一概而論。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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