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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621b

令函日期: 106-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621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大學教師翻印整本課本是否合法一事,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影印他人著作內容的全部,通常情形已屬有害於著作權人之利益,恐難有主張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如您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依個人意願,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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