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10600035580號
令函日期: | 106-07-03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6000355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著作權之「次第授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6月1日金法文字第1060601001號函。 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係指「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約定」,亦即授權他人利用,授權人並不移轉著作財產權,而仍為著作財產權人。又有關讓與、授權等契約,並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之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契約,故就受讓人或被授權人而言,不論以書面或口頭之合意所為之讓與或授權,其契約即為成立,合先敘明。 三、所詢不論於著作財產權首次移轉,或經多次移轉之情形,讓與人或授權人是否須提供實際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證明? 按證明之提供係由雙方本於合意或查證需要之契約前行為,是否提供仍由當事人決定與認定。至於是否由真正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可得授權之人所為之「次第授權」?對契約之效力有無影響?涉及民法當事人真意的認定及民事法律關係之解釋,建議逕洽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諮詢。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