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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16004700號

令函日期: 106-07-0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160047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為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貴公司網路購物平臺請勿提供業者銷售可瀏覽侵權內容或提供相關連結之多媒體播放器(電視棒或機上盒),請查照。
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建置侵權網站提供盜版影音內容固屬侵害著作權,然明知係侵權網站而仍提供連結或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觀看,或利用前述行為刺激宣傳及銷售,亦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另依據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如機上盒涉及對公眾提供技術,使公眾得以實行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行為將構成違反著作權法,須負擔刑事責任,合先說明。(參照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二、由於國內外權利人多次向本局反映使用者利用多媒體播放器連結境外非法網站下載或觀看盜版影音內容,並聲稱國內通路販售之多媒體播放器有內建侵權網站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並提供使用者連結盜版影音內容網站,或以廣告宣傳所銷售之多媒體播放器可提供瀏覽大量可能未經合法授權之影視內容(如追劇神器),此恐有違反前揭規定之虞,本局有予以宣導說明之必要,以避免業者誤觸法律情事。
三、因此,貴公司提供平臺讓業者販售多媒體播放器,應勸導其勿銷售具有內建侵權網站之連結或提供APP軟體供使用者連結侵權網站之機種,亦不可為促銷而宣傳可提供大量免費觀看之廣告內容做為刺激消費方式(如免月租、看不完的海量影視劇集等);以避免違法情事發生,並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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