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著字第10600028830號
令函日期: | 106-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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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6000288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會陳情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設備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及近年收費模式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委員羅致政國會辦公室106年4月25日政字第1060216號函轉陳貴會106年4月25日(106)台歌(良)字第1060425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綜合回復如下: (一)「有關遊覽車上利用著作是否涉及『公眾』及由何人付費之問題」:貴會雖主張遊覽車非屬大眾運輸工具,乃為「代客包租」為承租人之私人空間,惟因承租人及乘客對遊覽車業者而言,並非其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而係不特定人 或特定的多數人,即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的範疇(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故於遊覽車上設置伴唱機供乘客點唱,即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而應支付授權費用;另實務上集管團體向遊覽車業者收取授權金,而遊覽車業者是否得向承租人收取此筆費用,則可依市場機制,由雙方自由磋商達成協議為之。 (二)「有關遊覽車收費模式之問題」: 1、本局前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於99年10月19日以智著字第09900102310號函指定當時之3家音樂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包括:「營業用電腦伴唱機」、「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遊覽車附設電腦伴唱機」等三種情形,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因三家集管團體未能完成協商,本局已於103年11月21日及104年7月2日分別以智著字第10316007541號函、智著字第10416003941號函決定「營業用電腦伴唱機」、「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之共同費率在案。 2、遊覽車訂定共同費率部分,本局亦於前揭智著字第10316007541號函中,指定各音樂著作集管團體進行協商,惟當時各集管團體及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回復表示市場上係由公會統一與集管團體洽談授權,無洽談授權困難或不便處,價格亦較本局審定之個別集管團體費率加總更為優惠,無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必要,本局爰於104年5月20日以智著字第10416002960號函決定暫緩辦理在案(如附件1)。 3、據瞭解,上述收費模式自本年度起似已不再運行,各音樂集管團體可逕依本局101年9月27日智著字第10116004502號函審定之費率(如附件2),自行向遊覽車利用人收取授權費用。 (三)此外,如貴會所屬會員之遊覽車業者可確認其遊覽車並未裝設電腦伴唱機、亦無任何利用音樂著作之行為時,自毋支付相關授權費用。 三、隨文另檢附本局編製之「遊覽車上收聽廣播、音樂、播放電視、 影片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網址: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14-855908-e7d93-301.html),敬請協助轉知貴會會員參考利用。 |
- 發布日期 : 106-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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