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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714c

令函日期: 106-07-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714c
令函要旨: 一、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任何登記。也就是說,您所創作完成之歌詞或曲譜為著作權法之音樂著作,只要具有原創性(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作品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並不特別需要利用FB傳輸方可受到著作權之保護。
二、承上,由於我國目前採創作保護主義,不須辦理任何登記,故官方亦無提供任何文件證明,且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若有爭議發生時,對於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您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相關事項之資料,日後如發生著作權爭執時,即可提出這些事證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
三、另您詢問是否有提供文創性/音樂影視著作權之專業課程部分,請逕上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網站(網址:https://www.tipa.org.tw/ )查詢。
  • 發布日期 : 106-07-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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