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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721

令函日期: 106-07-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72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上傳他人影片(視聽著作)至網站供公眾觀看之行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上傳影片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至於單純以「超連結」之方式分享,使其他網友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而未將該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該提供連結者之行為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先予說明。
二、故所詢問題,若您自行將他人之著作上傳至自己的網站上,則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若影片係別人上傳,而您只是單純張貼影片超連結,則由於超連結本身並不涉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但要特別提醒的是,若明知該連結之影片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 發布日期 : 106-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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