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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721b

令函日期: 106-07-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721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貴公司是否為包仔公仔、籠仔公仔之著作權人一節,有關委託他人開發或設計商品之著作權歸屬,依照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然如雙方間存有出資關係,即得以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且不以書面約定為限。來函問題一,雙方契約就著作權歸屬已有約定,如就契約之認定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證據予以審認之。
二、所詢問題二被告公司是否違背本法第37條部分,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之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雙方當事人之真意。
四、所詢問題三被告公司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重製並申請註冊商標,是否侵害貴公司著作權一節,欲申請商標之圖案如係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能利用該著作,否則將涉及重製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之侵害。依來函所述,貴公司如確為系爭商標圖案之著作財產權人,而被告公司未經同意將系爭圖案申請商標,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惟侵害著作權有民刑事責任,是否構成侵權,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五、所詢問題四至問題八,被告公司改作有無侵權?貴公司設計之聖誕節版等著作有無著作權?被告公司重製、改作及陳列貴公司設計之聖誕節版等著作有無侵權?均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6-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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