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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721c
令函日期: | 10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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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721c |
令函要旨: | 一、您所詢郵局的郵戳、風景戳、紀念戳、臨時戳是否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而不受著作權保護一事,查上述戳圖之圖案內容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仍有可能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又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據了解,包含戳圖在內之集郵業務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郵政法規定所經營,該公司並訂有「集郵業務營業規章」等相關規定,惟戳圖本身是否屬職務上作成之文書,建議仍應洽詢主管機關之交通部或該公司予以釐清。 二、又依郵政法第7條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因此,縱認上述戳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您欲利用相同之戳圖表彰服務或商品者,因郵政法有特別規定,建議仍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諮詢或取得同意,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郵戳等戳圖是否享有著作權?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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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6-07-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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