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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725

令函日期: 106-07-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725
令函要旨: 一、首先,您所拍攝的教學影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又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保護觀念本身。故「觀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自相同之觀念或觀念之抄襲,並無禁止之理,先予敘明。
二、所詢您的顧客自行學會使用方法之後翻拍影片販賣同樣工具,是否侵害著作權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由於「觀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故影片就所販售工具之使用方法所為之設計、編排與順序,如上所述,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故若您的顧客自行學會使用方法,僅係源自相同的概念而另行錄製另一教學影片,則無著作權侵權之問題,其所拍攝之影片亦屬視聽著作,獨立享有著作權,加以販賣係屬行使散布權。
(二)然而,您如就工具使用之方法以文字表現、或以照片或錄影方式呈現,如該說明文字、照片及影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文字)、「攝影著作」(照片)或「視聽著作」(影片),如他人係直接重製或改作您的語文、攝影、視聽著作,除有符合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如未經授權即利用教學影片之片段,會構成著作權之侵權。
(三)另外,由於工具本身屬工業產品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與您販售相同工具,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問題,併予敘明。
(四)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有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本案涉及營業秘密部分: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營業秘密之標的為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同時必需符合三要件:(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具保密性);(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性);(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具合理保密措施)。就您所販售工具之使用方法教學影片,一般人付費購買即可取得,似已不符前開保密性之要件,惟由於營業秘密係屬私權,有關所詢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要件、是否確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如有爭議,仍需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06-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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