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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42920號

令函日期: 106-07-0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000429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6月27日桃檢坤懷105偵26737字第056519號函。
二、電腦軟體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所詢將盜版軟體檔案下載儲存於光碟片、隨身碟、硬碟等儲存媒介,供後續因應客戶需求再行利用,其下載儲存已構成「重製」之行為,因「重製權」係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涉及著作重製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另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其利用行為係為後續為客戶安裝盜版軟體之營利目的,個案上其利用之性質目的已非「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恐無該條「私人重製」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空間。
四、惟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利用行為是否屬於重製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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