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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01b

令函日期: 106-08-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01b
令函要旨: 一、於公開場所播放影片供公眾欣賞,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來函所詢貴署擬於親子日活動中,播放動畫影片,如符合上述規定,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因電影、動畫等視聽著作具有放映週期之市場特性,如各機關均以此等方式播放影片,恐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市場產生影響,故本局建議各機關視所辦理活動之性質,儘量選擇播放公播版之影片,以達到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08-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5
  • 瀏覽人次 :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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