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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03

令函日期: 106-08-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03
令函要旨: 一、由於我國係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日本係WTO會員國,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日本人之音樂及錄音著作(即音樂CD內含之著作),在我國境內,自可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合先敘明。
二、所詢圖書館能否將館藏之音樂CD公開陳列及外借讀者聆賞,只要該音樂CD係來自合法來源(非盜版品),且僅提供讀者借回自行聆聽, 貴館均得將其出借,並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惟若圖書館明知音樂CD為盜版品,仍出借予讀者時,即有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
三、所詢圖書館能否於館內公開播放音樂CD,因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唱片)之「公開演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需取得音樂著作權人公開演出之授權並向錄音著作權人支付使用報酬,或向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四、前述公開演出之授權,僅各該著作(含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方有權為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故所詢「日本唱片協會」之許可授權是否有效一節,除應釐清該協會是否確為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外,尚須確認其授權範圍是否及於「公開演出」及「臺灣地區」,此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欲為公開演出之利用,請查明授權利用之範圍,再予處理。又如經查明「日本唱片協會」未能有效授權,就日本音樂著作在我國之公開演出權,建請洽詢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日本集管團體JASRAC姊妹協會)取得授權;而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權(性質為民事報酬請求權),可向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洽詢。
五、有關圖書館能否將館藏之音樂CD外借讀者聆賞及能否在館內播放音樂CD等疑義,本局前以「電子郵件1050512」解釋在案,一併提供給您參考(如附件)。
  • 發布日期 : 106-08-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5
  • 瀏覽人次 :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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