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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04

令函日期: 106-08-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04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語文著作指「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則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來函舉例余光中教授創作之詩作「鄉愁」,若具原創性及創作性,自余教授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前揭「鄉愁」若亦為歌詞,則同時具備語文著作及音樂著作性質,惟不論屬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皆於創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即我國採創作保護主義,無須辦理任何註冊、登記或申請,且保護期間皆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又由於著作權屬私權,究誰擁有權利?需由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建議余教授可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合先說明。
二、所詢是否有處理音樂著作之「官方部門」一節,查著作權係屬私權,並無處理音樂著作授權之「官方部門」,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係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專業及執行能力後,予以許可設立始成立之社團法人,本質上係具有執行著作權相關授權業務之專業性及公益性,其以集管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我國現行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共有「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以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余教授自可選擇加入集管團體並由集管團體代為處理授權事宜,或自行處理相關授權事宜而不加入集管團體,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106-08-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5
  • 瀏覽人次 :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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