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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09b

令函日期: 106-08-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09b
令函要旨: 一、關於問題一,將承製過客戶的產品拍照放置網頁,讓人了解公司製作過那些產品是否有侵害商標權、著作權一事
(一)商標權部分
1.依來信內容,如果係要製作介紹印刷品的網頁,而將承製過客戶的產品拍照放在網頁,讓想製作產品的人了解公司曾製作過那些產品,而非作為「商標」使用時,一般不會涉及商標權侵害的問題。但是,承作的印刷品項,如果涉及使用到他人註冊的商標;例如:承作商標權人的吊牌、號碼布或書籍等情形時,必須注意網頁呈現的資訊,確實係您承作該等商標權人的相關產品,並藉此表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服務的內容,才可認為是合理使用他人商標,而不受他人的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2.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應考量行為人的使用是否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使用他人商標是否為必要的行為及其使用的結果是否造成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包含有無使消費者誤認二者商標指示的來源間存在授權、贊助等關係等情形,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存在因素綜合考量以為斷。實務上,應避免將先前客戶的商標予以大範圍的方式標示,而看不見公司自己的商標或僅以很小的字體標示,或有使消費者誤認為公司產製的相關商品源自於客戶商標,或有意使消費者誤認與商標權人間有授權、贊助等關係等情事,並由司法機關依實際使用情形進行判定。
(二)著作權部分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故所詢承製過的客戶產品如係工業化量產之產品或不符著作之保護要件,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拍攝該等產品,自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反之,若屬手工製作之美術工藝品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拍攝他人著作並上傳至網頁供為營業項目範例,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關於問題二、三,雲端或真人上課之口述課程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用手機加以錄製,涉及「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若您係基於個人學習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利用自己之手機錄製授課內容,供課後複習之用,於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規定時,該錄製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另外有無違反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及授權契約內容,建議諮詢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律師等民事專業人員意見。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08-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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