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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09d

令函日期: 106-08-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09d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於您的來信指「飾品的仿照」語意未明,該飾品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且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成為美術工藝品或其他之美術著作者,翻攝平面的飾品或仿照成立體飾品等行為,已涉及「重製」或「改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二、惟於實際個案上該飾品是否屬著作?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如您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飾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
  • 發布日期 : 106-08-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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