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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16

令函日期: 106-08-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816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館藏二冊作者及出版社皆不相同,但內容幾近相同之書籍是否涉及抄襲以及可否陳列供閱覽一事,首先,因著作權屬於私權,作者與出版社間之授權關係,如有疑義可逕向出版社或作者釐清(本案經電詢該出版社其表示,此二家出版社屬同一經營者,並獲得作者授權以不同書名,交由不同出版社及總代理商再版)。至於貴館為法定送存機關,館藏書籍只要係自合法管道取得之已公開發表著作,自可陳列供公眾閱覽,除非貴館明知書籍為盜版品仍出借予讀者,始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併此說明。
二、本案著作是否構成抄襲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如有爭議,則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6-08-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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