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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831c
令函日期: | 106-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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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0831c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您以KALA版錄音著作當背景音樂自行重新演唱之行為,若無添加或改變節拍、旋律等元素,僅單純重新演唱錄製,尚難以構成改作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二、又將重新演唱之聲音錄製下來,若其錄製或加上剪輯或音效之後製處理而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始為受本法保護之「錄音著作」;反之,若並不具上述之原創性、創作性,僅屬單純的聲音錄製之結果,非屬本法保護之「錄音著作」。 三、翻唱他人歌曲並予以錄製後,再上傳至YouTube供網友瀏覽,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KALA)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相關授權資訊可至本局官網參考(路徑:智慧局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 > 著作授權管道 > 著作授權管道資訊)。至於將翻唱他人歌曲之錄音著作上傳至YouTube,就廣告收益部分之歸屬,係依youtube相關條款決定,核與著作權無涉,請逕向youtube查詢相關分紅方式。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新錄製之錄音著作究有無原創性及創作性?對於原著作之利用行為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6-08-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9-06
- 瀏覽人次 : 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