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600063380號

令函日期: 106-08-3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000633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音樂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9月22日新北檢兆量106偵11982字第44104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音樂著作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改作權」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有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三、承上,如改作後之音樂著作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得獨立構成一新的音樂著作(衍生著作),亦受著作權保護(改作人享有該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且對原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並不生影響(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至於能否構成「衍生著作」而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應視具體情形究係單純「重製」或「改作」而定。若已達「改作」(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則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而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反之,若未達「改作」之程度,則僅係單純「重」,不會構成新的音樂著作。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衍生著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請貴署參考上述說明判斷。
  • 發布日期 : 106-08-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0-03
  • 瀏覽人次 : 28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