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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005

令函日期: 106-10-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005
令函要旨: 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表達之思想、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等(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亦即概念、方法等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運用相同之概念或方法另為表達,並無禁止之理,先予敘明。
二、來函所述在網路上發現他人以相同拍攝手法重製照片刊登於網路以及在影片中使用一節,如果是指他人直接利用(例如下載、翻拍及上傳)您的照片,因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若未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惟若他人僅是以相同概念、手法另行拍攝照片,而非直接利用您的照片(例如自行以類似的選景、光線取決、焦距調整進行拍攝),由於「概念、手法」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則將該照片刊登網路或製成影片,並無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三、若有著作權被侵害之情形,著作財產權人可採下列方式維護權益:
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之規定,通知網站管理員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以排除侵權之行為,且依「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辦法」之規定,著作權人只要寄出記載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訂之通知即可,不需檢附任何證明文件。
如要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06-10-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1-01
  • 瀏覽人次 :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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