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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011

令函日期: 106-10-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011
令函要旨: 一、拍攝飯店外觀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間(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將他人拍攝各家飯店之照片整理放在網路平台上供大眾比較、參考,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之用,即利用者須有自己的創作,且以自己的創作為主,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故若您使用飯店照片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並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得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無自己之創作或自己創作部分甚少,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縱註明其出處,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6-10-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1-01
  • 瀏覽人次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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