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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013

令函日期: 106-10-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013
令函要旨: 一、原廠網站的商品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可能為攝影或美術著作),若要將他人著作張貼於拍賣網頁上,會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至於您所述之引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仍請參考106年10月11日所回覆您的電子郵件。
二、又所詢您為了拍賣二手物品而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使用原廠網站圖片一節,將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合理使用空間有限,如未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使註明圖片來源、連結,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建議可自行拍攝欲拍賣物品之照片,或以連結之方式提供官網(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避免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6-10-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1-01
  • 瀏覽人次 :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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