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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023c

令函日期: 106-10-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023c
令函要旨: 一、電影畫面截圖或網路照片,一般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將前述圖片放置於賣場網頁,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若修改前述圖片,達「另為創作」之程度,則另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因為重製、改作、公開傳輸都是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不因照片是否取自網路、有無修改或註明出處而有所不同。由於您的利用情形,主張合理使用空間較小,建議您取得圖片之授權,或是利用自行繪製或拍攝之圖片、照片。如未取得授權而擅自利用他人圖片,縱使註明出處,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得否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6-10-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1-01
  • 瀏覽人次 :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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