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1026

令函日期: 106-10-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026
令函要旨: 一、動漫/卡通人物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應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他人將該等圖案彩繪於牆面上,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有關彩繪村的著作利用有無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概括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個案利用樣態上不盡相同,難以作通案性的認定,於有爭議發生時,需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情形認定,就是否涉及營利、利用他人著作質量之多寡、被利用著作之性質為何、有無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於利用市場之權益等情況判斷。本局已加強對民眾、政府機關的宣導活動中,積極呼籲動漫/卡通人物是著作財產權人智慧的結晶,應合法利用才能促進社會文化創意之發展,同時維護我國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形象。非常感謝您對著作權事務的關心,本局會在現有之基礎上,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的教育宣導工作,建立社會大眾正確之著作權法制觀念,避免誤蹈法網。
三、又任何人發現他人的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10-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1-01
  • 瀏覽人次 : 33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