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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101
令函日期: | 106-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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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1101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所詢於車輛上裝置的行車錄影設備所錄製之檔案資料,因錄製之角度固定,且為機器自動攝錄,畫面呈現效果僅為車輛行進間之紀錄,並無拍攝者之創意存在,應無法符合前述規定成為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而受保護,先予說明。 二、另行車錄影設備為車主所裝,由他人駕駛時所錄製之影像,駕駛者可否未經車主同意提供與他人部分,則與著作權法無涉,至是否涉及違反其他法律,建議您可洽律師詢問。 |
- 發布日期 : 106-11-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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