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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114
令函日期: | 106-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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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61114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音樂著作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則指「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通常指CD、專輯)。 二、故所詢貴公司為了製作短片進行行銷(公開播放)而須使用他人音樂一事,會涉及音樂著作(包括詞、曲)的「重製」,若係使用市面上已錄製好之CD(包含僅有旋律的音樂),還會涉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而後續將短片上傳網路,或於電視播放,另涉及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行為,由於「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分別取得您所利用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有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使用與授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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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6-1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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