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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115

令函日期: 106-1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115
令函要旨: 一、所詢網路上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從網路上下載圖片及將該圖片放入醫院電腦作為螢幕保護程式使用,皆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之規定,得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款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您於專案中利用該圖片,僅係供參展使用或少量運用於醫院內部的電腦,則似有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反之,則建議您仍應向權利人取得授權,或使用依「創用CC使用授權條款」允許公眾利用之圖片,以避免侵權之疑慮。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明示其出處,但如果利用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縱使註明出處,仍屬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併予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上述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6-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2-04
  • 瀏覽人次 :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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