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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116

令函日期: 106-11-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116
令函要旨: 依來信所詢問題涉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判斷謹就著作權法規定,說明如下:
(一)若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如就該等職務上著作已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依第11條規定則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若係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得於出資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時依其契約締結之目的範圍內利用,須視實際個案約定情形而定(請參照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11號刑事判決)。惟如受聘人係法人,由於實際創作人係法人之員工,仍須依上述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決定著作財產權歸屬,而出資人須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二、您來函詢問,由於涉及上述出資聘人之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事實、證據認定之,請參考上述說明判斷或洽專業律師諮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6-1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2-04
  • 瀏覽人次 :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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