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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129

令函日期: 106-11-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129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又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編輯著作之保護期間,係存續至著作人(即編輯者)死亡後50年止,合先敘明。
二、所詢「Studies in Zen」一書,如來文所述,係由Christmas Humphreys所編輯,收錄 鈴木大拙所著之7篇著作,雖然鈴木大拙如所述已於1966年過世,死亡超過50年,其著作不再受著作權保護,惟若「Studies in Zen」一書就鈴木大拙著作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則該書仍為獨立受保護之「編輯著作」,保護期間應至所述編輯者Christmas Humphreys死亡之1983年起加50年,亦即至2033年止。因此如欲將「Studies in Zen」全書進行翻譯,仍屬於「編輯著作」之改作行為,原則上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該編輯著作之繼承人或受讓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另有關您另於電話詢問,如將所詢書籍收錄之部分文章刪除,或新增文章,或改變文章順序,是否即不會涉及「編輯著作」之利用行為?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將原編輯著作中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加以改變後,再加以利用,是否即不涉及原編輯著作之利用行為,涉及個案著作利用之事實認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至於「Studies in Zen」一書是否因其文章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而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編輯著作」?於有爭議時,亦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6-1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2-04
  • 瀏覽人次 :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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