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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600071140號

令函日期: 106-11-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60007114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函詢「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06年10月27日(本局106年11月1日收文)函。
二、對於您所關心之著作權修正草案問題,本局十分重視亦感謝指教,來函有關報載著作權法修正後,對於運動酒吧播放音樂、影片需取得授權一事,澄清說明如下:
(一)按本局現行行政解釋認為於各種公眾場所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接收廣播或電視,未再另外以擴音器材或拉線方式擴大播送之效果者,係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請參照附件本局98年4月24日智著字第09800034590號函)。惟因該解釋不符合國際公約之保護要求,因而本次修正再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並考量我國國情訂定相關合理使用規定,使民眾利用不致因修法而產生變動,故修法通過後,如於公眾場所(無論是否涉及營利活動)利用通常家用之接收設備收聽廣播、電視節目進行利用之情形,屬於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而不用取得授權(請參照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67條)。例如:小吃店、家庭美容院打開電視機向顧客播放有線系統台、無線電視台、衛星電視台或MOD線性節目;透過電腦播放網路同步傳輸節目(如YouTube直播金馬獎頒獎典禮);擺放收音機播放廣播節目等,上述情形如未再另外加裝其他螢幕或擴音器材擴大播送之效果者,即符合合理使用規定,並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二)但為避免利用範圍過寬、影響著作權人收益過鉅,在公眾場所如係透過電腦或電視將「網路互動式傳輸」之著作內容播出,則不符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67條合理使用規定,此時利用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後始可利用。例如:運動酒吧透過網路播放YouTube互動或MOD的隨選節目等。
(三)另來函所詢運動賽事之種類一節,如該播送之「節目賽事」本身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構成前揭說明二、(一)則符合合理使用。至於各項賽事之相關內容於我國是否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係由各該法令規範,則其與受著作權法保護規定核屬二事。三、又來函所詢社區提供休憩喝茶之開放場所是否取得授權一節,考量國情需要,本次修法通過後,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開放空間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舉辦之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之活動,且使用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或影片,例如:民眾攜帶家中CD播放機在公園、健身時播放音樂伴奏,因具有公益性及促進國民身心健康目的,則屬合理使用,併予敘明(請參照著
作權法修正草案第66條)。
四、綜上,依前揭說明公眾場所播放受著作權保護之音樂、影片,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取得授權,需依著作來源(傳統廣播抑或網路互動式節目)及所利用之方式(是否為一般家用設備)而定,與公眾場所之類型或面積大小並無關連。
  • 發布日期 : 106-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2-04
  • 瀏覽人次 :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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